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有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9、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10、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1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2、一般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3、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方位內免除保證責任。
15、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索權。
16、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17、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18、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19、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