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詐勒索罪以數(shù)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4、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6、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shù)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7、盜竊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8、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9、詐騙未遂但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詐騙罪(未遂)論處。
10、向自動售貨機內(nèi)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商品,數(shù)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
11、以虛假、毛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wǎng)手續(xù)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1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jīng)管理制度,將專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3、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14、妨害公務罪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采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15、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zhí)法人員槍支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16、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1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牽連犯)
1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19、使用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yè)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20、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惜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guī)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