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公務員法》第82條第3款、第4款)
此處強調(diào)了公務員隊伍中的領導成員應該承擔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是領導成員承擔的領導責任,是領導成員源于政治義務,以政治道德為基礎,而承擔的非過錯性、間接性、連帶性責任。
由此以來,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只需承擔三種責任,即承擔道義責任、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而領導成員要承擔四種責任。非領導成員的道義責任可以演化為紀律責任,而領導成員的道義責任可演化為政治責任。領導成員工作失職失誤,構(gòu)不成違法犯罪,又構(gòu)不成黨紀政紀中的撤職以上處分的,才屬于追究政治責任的適用情形。
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是領導成員承擔政治責任的法定形式。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入法”,有利于為黨政領導干部政治責任的追究確定法律依據(jù);從公務員做生意問題的解決來看,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懾力,使一些領導干部輕易不敢涉嫌商業(yè)做生意;從大的方面來看,這是建立責任政治、責任政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