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楊佳襲警案
事件概述:7月1日,北京人楊佳在上海閘北公安分局內(nèi),捅死6名警察、捅傷5名警察。起因是半年前他在上海因被警察懷疑自行車為盜車而被盤問時與警察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帶到警察局,他稱被警察非法使用暴力侵犯,后多次上訪沒得到想得到的補償。9月1日,楊佳襲警案一審進行判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佳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9月12日已立案受理。
基本評論:楊佳殺了不該殺的人,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同時也應該有人為造成楊佳發(fā)生此瘋狂行為的行為負責。楊佳不是什么義士,他并沒有義士的俠義之心,只是出于自己的私利,甚至是偏執(zhí)。但楊佳的行為絕非僅僅是因為其性格的偏執(zhí)所致,也有警察的非法行為或不正當工作手段所致。
相關啟示:六個死去的警察是無辜的,但對警察這個群體,對于警察執(zhí)法來說,卻是教訓。警方執(zhí)法時發(fā)生誤會,今后也難以完全避免。我們有《國家賠償法》,對政府機關因為工作不慎等原因傷害公民,給予適當?shù)难a償。但是,在執(zhí)行賠償中,個體公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是由執(zhí)法機關“一口價”,或索性拖延不辦,以致最終釀成驚天血案。
警方非常有必要從中找到執(zhí)法失誤后的妥善處理問題的方法,決不要讓類似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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