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蘇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各模塊考察重點內(nèi)容介紹
2015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將于3月22日舉行,現(xiàn)在距離筆試還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復習時間較為緊迫。為幫助考生節(jié)省復習時間,提高復習效率,江蘇公務員考試網(wǎng)專家通過對江蘇省考真題的研究,提出公共基礎知識各模塊知識復習重點,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馬哲,B類題型在哲學部分考察相對A類而言差別不大,難度略小,但相對C類而言稍顯靈活,側重考察辯證法、唯物史觀部分原理的應用,即方法論意義部分。
第二部分,毛概,B類題型在這部分考核比重相對A、C而言要小一些,在考核內(nèi)容上,側重考察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及相關黨史內(nèi)容,考點更加集中,預測單選多選各一題,重點復習新民主主義革命相關內(nèi)容。
第三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相對A、C而言題量可能會加大,除了在單選多選題當中考察外,在綜合分析部分也會設置選項。且B類在這部分的考察點集中在重現(xiàn)代化建設的各具體領域的內(nèi)容,如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現(xiàn)代化建設的內(nèi)部、外部條件等,且出題設置較靈活;而A類集中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宏觀內(nèi)容;C類與B類考察點相似,但難度略小。
第四部分,時政,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相對A、C而言基本無差異,主要考察近一年內(nèi)國內(nèi)國際的重大事件,復習時把側重點放在重大(尤其是與江蘇相關)的事件和會議中。且B類時政考察國內(nèi)事件比較多,故B類考生基本關注近期國內(nèi)相關的重要黨的會議、政府的會議、重大政策出臺等事件。
第五部分,管理,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會凸顯崗位性質,主要考察在行政執(zhí)法崗位上應具備的基本行政執(zhí)行能力。故B類考生須在行政過程中的具體環(huán)節(jié)上重點復習,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和基本步驟,并注重行政事務的解決方式。
第六部分,公文,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相對A類而言難度減小?疾煨问绞且坏揽陀^選擇題加五道公文實務,但B類側重考察通告、通知、函等職能部門日常管理中運用較多的文種,而A類側重考察決定、通報、批復等下行文種,C類側重考察請示、報告等上行文種;且B類考察點集中于行文規(guī)則和寫作具體格式要求上,故B類考生須對公文主體部分知識點做全面復習,把握相關重點考察文種的寫作要求。
第七部分,經(jīng)濟,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相對A類而言,側重考察基本理論里的相關概念詞匯,相對C而言考察范圍更加寬泛,涉及的面也比較廣。且在題目設置上,A類題型側重于微觀經(jīng)濟基礎理論、宏觀經(jīng)濟大政策,而B類題型側重于宏觀經(jīng)濟名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C類題型側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及微觀領域經(jīng)濟常識,故B類考生尤其須注重對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做深層理解。
第八部分,法律,在考試范圍上,法理學、憲法、民法、行政法是主要考察內(nèi)容。在憲法及法理學的考察中,B類考試對憲法、法理學的考察相對A類而言較少;在進行憲法、法理學的考察時,側重考查理解能力(比如2012、2013年均出現(xiàn)了對憲法中“平等權”的理解)。在民法的考察中,每年的B類考試都做到了深廣度適中,中規(guī)中矩?疾榈闹R點較為傳統(tǒng),以考查法律實務為主,法律理論為次,基本很少涉及《民法通則》的內(nèi)容。與此相對的是,C類考試涉及的“小法”多,“新法”多。而A類則傾向于民法的總則及其下位法的基本理論考察,對“小法”、“新法”的考察的次數(shù)明顯小于B類和C類考試。在行政法方面,B類一般側重于對行政行為法以及行政救濟法的考察。A類的考試除了對傳統(tǒng)的行政行為法、組織法和救濟法部分有所考察,還側重于對行政法理論的考察。C類考試以行政行為法的考察和行政救濟法的考察為主,一般較少涉及行政組織法和國家賠償法,這也與其崗位自身的基層性質有一定的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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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經(jīng)濟,B類題型在這部分的考察相對A類而言,側重考察基本理論里的相關概念詞匯,相對C而言考察范圍更加寬泛,涉及的面也比較廣。且在題目設置上,A類題型側重于微觀經(jīng)濟基礎理論、宏觀經(jīng)濟大政策,而B類題型側重于宏觀經(jīng)濟名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C類題型側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及微觀領域經(jīng)濟常識,故B類考生尤其須注重對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相關理論做深層理解。
第八部分,法律,在考試范圍上,法理學、憲法、民法、行政法是主要考察內(nèi)容。在憲法及法理學的考察中,B類考試對憲法、法理學的考察相對A類而言較少;在進行憲法、法理學的考察時,側重考查理解能力(比如2012、2013年均出現(xiàn)了對憲法中“平等權”的理解)。在民法的考察中,每年的B類考試都做到了深廣度適中,中規(guī)中矩?疾榈闹R點較為傳統(tǒng),以考查法律實務為主,法律理論為次,基本很少涉及《民法通則》的內(nèi)容。與此相對的是,C類考試涉及的“小法”多,“新法”多。而A類則傾向于民法的總則及其下位法的基本理論考察,對“小法”、“新法”的考察的次數(shù)明顯小于B類和C類考試。在行政法方面,B類一般側重于對行政行為法以及行政救濟法的考察。A類的考試除了對傳統(tǒng)的行政行為法、組織法和救濟法部分有所考察,還側重于對行政法理論的考察。C類考試以行政行為法的考察和行政救濟法的考察為主,一般較少涉及行政組織法和國家賠償法,這也與其崗位自身的基層性質有一定的關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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