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蘇公務員法律知識備考練習(32)
1、下列犯罪中,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的有( )。
A 貪污罪
B 介紹賄賂罪
C 玩忽職守罪
D 泄露國家機密罪
2、給付之訴是指對被告享有給付請求權的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民事訴訟請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所主張的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民事訴訟請求。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qū)別在于:當事人只要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法律關系的存在狀態(tài),并不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種給付。根據(jù)上述定義,下列各項中屬于確認之訴的是( )。
A 劉某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趙某的學術論文有多處抄襲,趙某找到劉某理論,并要求其賠禮道歉,被劉某拒絕。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B 王女士為了侄子能夠就近上學,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訴離婚時,將該房屋列為婚后財產,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為房屋所有權人
C 周女士婚后經(jīng)常與丈夫發(fā)生爭吵,嚴重影響了兩人的感情,遂提出要與丈夫離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
D 張醫(yī)生在兒科病房的走廊處發(fā)現(xiàn)一身患重病的嬰兒被父母拋棄,張醫(yī)生找到嬰兒的父母,但父母仍舊拒絕撫養(yǎng)嬰兒,張醫(yī)生以遺棄罪將嬰兒父母告上法院
3、依照刑法中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類型,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特定公職人員主體的是( )。
A 郵政工作人員
B 司法工作人員
C 航空人員
D 軍人
4、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權不可分離,這是由行政權的特點決定的。下列不屬于行政執(zhí)法特點的是( )。
A 自由裁量
B 不可放棄
C 不告不理
D 主體特定
5、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 過失致人重傷罪
B 防衛(wèi)過當
C 緊急避險
D 意外事件
江蘇公務員考試網(wǎng)(www.5yxx.com)參考答案及解析:
1、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泄露國家機密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泄露國家機密罪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故正確答案為C、D。
2、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法律關系的存在狀態(tài)。A項中要求劉某停止侵害,不屬于確認之訴;B項中王女士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確認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確認之訴;C項中周女士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屬于變更之訴;D項中也不屬于變更之訴。因此本題答案為B選項。
3、按照我國目前對公職人員的界定來說,仍屬事業(yè)單位國企體制下的郵政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和軍職人員皆屬公職人員,而民航系統(tǒng)改革后,航空人員都被納入企業(yè)系統(tǒng),不屬于公職人員范疇,因此選擇C。
4、行政執(zhí)法具有以下特征:執(zhí)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zhí)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zhí)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ABD正確。不告不理是民事司法的特點。故選C。
5、本題考查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wèi)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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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某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趙某的學術論文有多處抄襲,趙某找到劉某理論,并要求其賠禮道歉,被劉某拒絕。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B 王女士為了侄子能夠就近上學,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訴離婚時,將該房屋列為婚后財產,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為房屋所有權人
C 周女士婚后經(jīng)常與丈夫發(fā)生爭吵,嚴重影響了兩人的感情,遂提出要與丈夫離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
D 張醫(yī)生在兒科病房的走廊處發(fā)現(xiàn)一身患重病的嬰兒被父母拋棄,張醫(yī)生找到嬰兒的父母,但父母仍舊拒絕撫養(yǎng)嬰兒,張醫(yī)生以遺棄罪將嬰兒父母告上法院
3、依照刑法中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類型,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特定公職人員主體的是( )。
A 郵政工作人員
B 司法工作人員
C 航空人員
D 軍人
4、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權不可分離,這是由行政權的特點決定的。下列不屬于行政執(zhí)法特點的是( )。
A 自由裁量
B 不可放棄
C 不告不理
D 主體特定
5、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 過失致人重傷罪
B 防衛(wèi)過當
C 緊急避險
D 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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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泄露國家機密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泄露國家機密罪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故正確答案為C、D。
2、確認之訴是指要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法律關系的存在狀態(tài)。A項中要求劉某停止侵害,不屬于確認之訴;B項中王女士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確認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確認之訴;C項中周女士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屬于變更之訴;D項中也不屬于變更之訴。因此本題答案為B選項。
3、按照我國目前對公職人員的界定來說,仍屬事業(yè)單位國企體制下的郵政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和軍職人員皆屬公職人員,而民航系統(tǒng)改革后,航空人員都被納入企業(yè)系統(tǒng),不屬于公職人員范疇,因此選擇C。
4、行政執(zhí)法具有以下特征:執(zhí)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zhí)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zhí)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ABD正確。不告不理是民事司法的特點。故選C。
5、本題考查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wèi)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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