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梳理之公務員法六
【重點法條】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ㄒ唬┰谀甓瓤己酥校B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ㄎ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ㄒ唬┮蚬職垼淮_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ǘ┗疾』蛘哓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ㄈ┡怨珓諉T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快捷記憶】公殘喪失病傷醫(yī),孕期產假哺乳期。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ǘ┚鄧乙(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ㄈ┓蠂乙(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意思分解】以上為重要考點,務必準確掌握。
【重點法條】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ㄒ唬┨幏郑
。ǘ┺o退或者取消錄用;
。ㄈ┙德;(這個不是處分)
。ㄋ模┒ㄆ诳己硕椴环Q職;
(五)免職;
。┥暾堔o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ㄆ撸┪窗匆(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ò耍┓、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意思分解】
1、可以申訴的情形,除了《公務員法》第90條第1款明確列舉的七種情形外,法律、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其他可申訴的情形。
2、“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是“提出申訴”的可選程序,并非必選程序。
3、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僅限有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
4、公務員申訴一般為“兩級申訴,即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若申訴處理決定是省部級以上機關作出的,不得再申訴,即一級申訴。
5、《法官法》《檢察官法》有特別規(guī)定,只能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不存在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的問題。
【真題回顧】
。2008年江西真題)
96、張某系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在2006年年度考核中被定為不稱職,張某對該考核結果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是(A))
A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B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對原處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C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訴
D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人事部門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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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ㄎ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ㄒ唬┮蚬職垼淮_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ǘ┗疾』蛘哓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ㄈ┡怨珓諉T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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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ǘ┚鄧乙(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ㄈ┓蠂乙(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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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幏郑
。ǘ┺o退或者取消錄用;
。ㄈ┙德;(這個不是處分)
。ㄋ模┒ㄆ诳己硕椴环Q職;
(五)免職;
。┥暾堔o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ㄆ撸┪窗匆(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ò耍┓、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意思分解】
1、可以申訴的情形,除了《公務員法》第90條第1款明確列舉的七種情形外,法律、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其他可申訴的情形。
2、“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是“提出申訴”的可選程序,并非必選程序。
3、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僅限有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
4、公務員申訴一般為“兩級申訴,即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若申訴處理決定是省部級以上機關作出的,不得再申訴,即一級申訴。
5、《法官法》《檢察官法》有特別規(guī)定,只能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不存在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的問題。
【真題回顧】
。2008年江西真題)
96、張某系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在2006年年度考核中被定為不稱職,張某對該考核結果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是(A))
A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B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對原處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C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訴
D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向人事部門申請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