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補充知識⑤
六、商標法
◆商標的概念
第六條 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實行強制注冊的商品主要是藥品和煙草制品)。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 商標的消極要件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ㄈ┩g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ㄎ澹┩“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模
。ㄆ撸┛浯笮麄鞑в衅垓_性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ㄒ唬﹥H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 商標授權的先申請原則和優(yōu)先權原則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xù)展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xù)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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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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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ǘ┩鈬膰颐Q、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ㄈ┩g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ㄎ澹┩“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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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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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H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 商標授權的先申請原則和優(yōu)先權原則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xù)展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xù)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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